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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財團法人國立臺灣大學校友會文化基金會優秀學生獎學金 |
每名5萬元,每學院各1名。 |
大學部二年級以上學生(本籍生)。 |
1. 學業成績總平均(GPA)3.5以上,無不及格科目(請附名次證明)。
2. 無任何懲處紀錄,操行成績80分以上(請附成績證明及獎懲證明)。
3. 本學年度未獲得其他獎助學金(一旦申請獲獎,本學年度不得再兼領其他獎助學金)。 |
1. 校內用申請表。
2. 基金會專用申請書。
3. 同意切結書。
4. 學生證正面影本加111-1註冊圓章,如提供「在學證明」者,一律至註冊組外的機器購買正本。
5. 成績單正本、排名正本。
6. 操行成績表正本、獎懲紀錄證明正本。
7. 導師或教師簽名之自傳(內容須說明家境與對未來期望至少1頁A4)。
8. 如希望以家境清寒為附帶條件申請者,另需再檢附相關證明。 |
附件:
1. 獎學金辦法及專用申請表
2. 校內一般用申請書
3. 切結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