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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勤差假系統-屆期補休轉加班費申請職員篇(續)
  • 卷期:v0070
  • 出版日期:2024-09-20

作者:陳雨沛 / 臺灣大學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程式設計組行政專員


因應公務人員112年1月1日(含)後之加班補休將於114年1月1日陸續屆期,到勤差假系統配合增修,包含:假單檢視顯示補休申請明細、增列延長工時(加班)申請之申請須知項目,以及調整職員加班補休屆期加班費請領清冊。

 

前言

繼前篇「到勤差假系統-屆期補休轉加班費申請職員篇」,因應公務人員112年1月1日(含)後之加班補休將於114年1月1日陸續屆期,到勤差假系統配合增修,本篇接續說明如下,包含:假單檢視顯示補休申請明細、增列延長工時(加班)申請之申請須知項目,以及調整職員加班補休屆期加班費請領清冊。

 

說明

  1. 補休申請明細

因機關確實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無法於補休期限內休畢時,應結算計發加班費-須由公務人員舉證曾於補休期限內向機關申請補休,並留存機關曾否准事證,避免公務人員為結算加班費而怠於補休。系統配合於申請端之假單檢視顯示補休申請明細(圖1),若該筆差假曾否准,已使用情形則呈現0時0分(圖2)。

20240920_007001_1

圖1:補休申請明細

20240920_007001_2

圖2:補休申請明細-否准

 

  1. 延長工時(加班)申請項下之說明

增列內容:「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3年1月2日公保字第1120014677號函規定略以,公務人員加班時數除依規定核給加班費外,其餘以補休假為補償方式者,應於補休期限(2年)內休畢為原則;例外因機關確實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無法於補休期限內休畢時,應結算計發加班費(以加班事實發生時之時薪)【須由公務人員舉證曾於補休期限內向機關申請補休,並留存機關曾否准事證(如奉核簽及否准之假單檢視頁面等),避免公務人員為結算加班費而怠於補休,導致以健康換加班費之亂象,牴觸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健康權保障之意旨。】;再例外因機關預算之限制,致無法以加班費結算,始得以公務人員考績(成、核)法規規定之獎勵結算應補休時數【亦即須符合機關因業務需要致無法於期限內補休、及因機關預算限制無法結算加班費等2要件】。」完整內容請詳見申請須知(https://my.ntu.edu.tw/attend2/u/#applyOvertime)。

 

  1. 職員加班補休屆期加班費請領清冊增修

前項增列內容亦列於本校職員加班補休屆期加班費請領清冊的下方附註,並刪除「加班不能補休理由(請詳加說明)」欄位。

 

結語

相關修訂內容請參閱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公務員服務法修訂法條、本校職員差勤管理實施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http://www.personnel.ntu.edu.tw/NtuAPINews_Content_n_11969.html?s=96177)。若對於系統操作或是規則有疑問,請參考到勤差假系統服務諮詢之聯絡方式(https://my.ntu.edu.tw/mattend/Service.html),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