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3年5月21日92學年度第9次所務會議修定通過
民國98年6月24日97學年度第8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100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3 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筆試科目由論文委員會決定範圍後出題(需兩位或以上命題)。
資格考之筆試及口試成績均須達 70 分 ( 含 ) 以 上為及格。筆試成績通過、口試未過者,筆試成績可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