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遠距教學作業規範
教育部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
台(九○)高(二)字第九○○六六七四五號令
- 為使專科以上學校以遠距教學方式課程之運作有所遵循,並維持良好教學品質,特訂定本規範。
- 本規範所稱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各校),係指國內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大專校院。各校辦理遠距教學如係採跨國合作者,其合作之國外學校,以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專校院為限。
- 本規範所定遠距教學,其方式包括同步(即時群播)遠距教學、非同步遠距教學及同步與非同步混合式遠距教學,並適用於各校或學校相互間授課之學位班或學分班。
- 各校辦理遠距教學,應指定相關單位或組成任務編組性質之委員會辦理之。
- 各校開授遠距教學課程,應依其特色、師資設備、實際需求及與他校之互補性妥適規劃之。授課教師除應為依規定聘任之合格教師外,並應提出教學計畫,由各校課程委員會研議,提經教務會議審核通過,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始得開授。前項教學計畫,應明定教學目標、適合修讀對象、課程大綱、上課方式、師生互動討論、作業繳交、成績評量方式及上課注意事項,並公告於網路上提供查詢。
- 各校辦理同步遠距教學,應設立主播或收播教室,並建置視訊、網路、通信系統等相關設備;其連線方式,由各校自行定之。
- 同步遠距教學授課時,無論主、收播學校均應有助教、行政或技術人員協助教學。教師應將教材建置於全球資 訊網,同時開闢網上討論區,並提供電子郵件帳號及其他聯絡管道,以與學生作教學上之雙向溝通。教師擔任主播課程時,其成績評量,應依主播學校所定評量考核辦法之規定辦理。
- 非同步遠距教學,應建置教學平台系統及網路系統軟體。必要時,並得設立課程支援中心、學習諮詢中心或安 排教師辦公室時間,以協助教學。教師並應安排網上諮詢時間。採非同步遠距教學方式授課,除應符合每學分至少授課十八小時原則外,並應記錄師生全程上課、互動、繳交作業、學習評量及勤怠情況;其教學平台系統,應包括下列功能及條件:
- 教學系統功能:包括教學、課程進度時程、師生交流管道、教學系統之使用說明及解惑。
- 教學方式:採行錄影帶、影音光碟、網頁教學、有線或無線電視網路播放或視訊隨選方式。
- 教材製作:教師應於上課開始前,提供教科書及參考資料之書目,並置於網頁上;其教材應包括下列項目:
- 依章節讀取。
- 依教師規劃流程讀取。
- 教材之討論。
- 學習困難的解決。
- 學習評量。
- 各校學生修讀遠距教學課程,得以校際選課方式辦理之;校際選課辦法及行政協調之作業程序,由各校自訂後,報教育部備查。
- 同步遠距教學於上課期間,遇通信系統中斷或其他因素無法繼續上課時,主播學校應提供上課錄影帶,送請收播學校或以視訊隨選方式另行安排補課。
- 授課教師得依課程需要,舉行期中及期末考試,或以繳交報告、作業方式,評量學生成績,並得不定期舉行平常考試。但同步或非同步課程之期中、期末考試,均應於教室實地舉行,平時測驗,可採線上測驗方式為之。上課期間學生有缺席、請假情事,應依各校學則規定處理。
- 開授遠距教學課程之教師,得依各校規定加計鐘點數;並視課程需要,安排助教協助教學,或提供教材製作支援。
- 開授非同步遠距教學課程網頁上之全學期教學內容大綱、教材、師生互動紀錄、評量紀錄、學生全程上課記錄及作業報告,均應保存一年,供日後成績查詢、教學評鑑或接受訪視時之參考。
- 開授遠距教學學分之計算,由各校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及專科學校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修習遠距教學課程學生,經成績考核及格者,得由各校給予學分,其考核標準與一般正課相同,並得併計畢業學分。 修習遠距教學課程學分數之限制,由各校自定之。但其修習學分(含抵免學分)總數,以畢業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為限。
- 各校應定期評鑑學校所開設遠距教學課程及教學實施。
- 教育部得定期至學校進行遠距教學實施成效評鑑;成效不良者,得限制其遠距教學課程之開設。
- 各校應依本規範訂定相關辦法,並重視智慧財產權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