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學金】國立臺灣大學出國交換學生獎學金開放申請
一、說明
「110學年度國立臺灣大學出國交換學生獎學金」已開放申請,
歡迎有興趣之院系級交換生於110/03/10(三)下午5點前將「學
生個人基本資料表」(詳見附件一) 以電子檔形式寄至院辦公室
國際學術交流中心之公務信箱ntucolsciae@ntu.edu.tw。
(備註:有關校級交換生之獎學金申請係由國際事務處統一辦理,
如有任何問題請洽國際事務處承辦人張惠琪小姐(02)3366-2007
#346 /huichichang@ntu.edu.tw)
二、申請資格
通過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各學院、系、所、中心
辦理之出國交換學生甄選錄取,預計於110學年度出國交換一
學期或一學年者。
三、獎助名額
由各學院自行遴選院、系、所、中心交換學生,排列優先順序,
至多3名,為正取1名及備取2名
四、獎助金額
依獎助額度表(詳見附件二)辦理,該表中未列之交換學校所在
國家,由國際處另外訂定之。
五、錄取名單公告時間
預計於110年4月30日前公告於國際事務處網頁,並個別通知錄取
學生。
六、獎學金領取規定
(一)每位學生可同時申請多項校內出國獎學金,惟僅限領取一項
獎學金,有排他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若錄取學校有提供獎學金,限領取該校獎學金;若本獎學金
獎助金額高於該校獎學金,持相關證明後由本獎學金補足差額。
(三)獎學金領取優先順序
- 學海惜珠
- 錄取學校獎學金
- 限定國家、地區、領域之獎學金
- 臺大出國交換學生獎學金、臺大希望出航獎學金
七、獲獎學生義務
(一)獲獎學生及其保證人須於出國一個月前完成與本校簽訂行政
契約書,並應遵守契約之規定;如未簽訂,則無法領取款項。
(二)獲獎學生須於計畫期程結束後兩個月內,提交研修心得報告、
正式修課紀錄/成績單及其他核銷應備文件。未繳交者,則其
所領之獎學金應於交換期結束後三個月內全額繳還本校。
(三)獲獎學生於錄取學校研修期間,須參與該校舉辦之海外教育
展,積極宣傳臺大及各項學生交流計畫;於交換期結束後,
亦須參加當年度「國立臺灣大學海外教育展」,介紹研修學
校及分享海外學習經驗。
(四)獲獎學生如有退學、休學、不返國接續完成學業或未遵守原
同意之交換期而擅自提早返國者,則其所領之獎學金應於交
換期終止後二個月內全額繳還本校。
(五)未獲入學許可或未按時入學者,獎學金錄取資格隨即取消,
無法保留。
八、如遇天災、戰爭、罷工、動亂、疫情等不可抗力或非可歸責於本校之
事由,導致無法或延遲出國交換,影響獎學金領取權益,國際事務處
保有應變處理之權利。
九、如有未盡事宜,將依相關法規及國際事務處之公告辦理。
十、如有任何獎學金申請相關問題,請洽詢本案承辦人陳昱臻小姐。
本案承辦人:
生命科學院 國際學術交流中心 陳昱臻(Ms.)
電話:(02)3366-4549
電子信箱:ntucolsciae@nt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