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審查辦法(節錄)
第二條 本校應屆畢業學士班在學生及修業一學期以上碩士班在學研究生經肄業(或相關)學系、所、學位學程助理教授以上二人推薦為具有研究潛力,並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逕行修讀本所博士學位,經本所招生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錄取。
一、 |
修業期間學業成績總平均排名在該系、所、學位學程全班(組)人數前三分之一以內,並修習通過本所碩博士一般生專業課程科目至少三科。 |
二、 |
因其他特殊情形,經本所評定為成績優異者。 |
第三條 學士班學生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為每年九月初開始辦理;本所至遲於十一月底前將核准名單送校核定。碩士班學生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第一期於博士班招生考試期間辦理;第二期於博士班甄試招生期間辦理。
第四條 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須檢具下列各件資料向本所提出申請,經本所審查通過,並轉呈教務長、校長核定後,得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一、 |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一份。 |
二、 |
修業歷年成績表一份。 |
三、 |
助理教授以上二人推薦書。 |
四、 |
其他有助於審查之參考資料。 |
參考法規:
可至https://ie.ntu.edu.tw/News_n_45995_sms_50200.html 查詢「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審查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