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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米機電系統研究中心

奈米機電系統研究中心設置辦法

國立臺灣大學工學院暨電機資訊學院「奈米機電系統研究中心」設置辦法

 

91.9.9 教育部台(91)高(二)字第 91135433 號函核定

108.03.15本中心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中心會議討論通過

108.03.29電機資訊學院107學年度第1次臨時院務會議討論通過

108.04.17工學院107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04.30第3039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108.06.15本校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備查

 

第一條  本校工學院暨電機資訊學院為協助兩學院及校內相關系所人員進行奈米機電系統相關研究、教學及技術推廣,依據本校組織規程規定,設立奈米機電系統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二條  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   規劃奈米機電系統研究方向與主題。

二、   協調整合研究人員與設備、組成研究群組。

三、   加強產業聯繫,推動產學技術合作。

四、   辦理技術推廣教育,培育相關人才。

五、   辦理國際合作及技術交流。

第三條  本中心設諮議委員會,提供中心之中長程發展策略及研究方向之指導。 諮議委員會置委員九至十七人,工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電機資訊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共同召集人,其餘委員由工學院院長協同電機資訊學院院長就兩學院相關系、所、中心及校內外學者專家中遴選,報請校長聘兼之。 諮議委員任期三年,得連任一次。 諮議委員會每年至少開會一次。

第四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各項事務並推動協調各組之運作。 主任由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由工學院院長協同電機資訊學院院長薦請校長聘兼之,任期三年,得連任一次。

第五條  本中心設學術研究、教育訓練、產學合作、營運管理等功能性分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由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兼任,由工學院院長協同電機資訊學院院長就參與本中心教師遴選聘兼之。

第六條  本中心因業務需要,得聘任專案計畫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並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進用。

第七條  本中心所需各項費用,由教育訓練、設備使用及研究計畫中編列經費,並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行政會議通過,並送校務會議備查,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