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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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87年3月24日第2049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93年12月28日第2370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102年1月8日第2745次行政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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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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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效管理與充分利用臺大農業陳列館(以下簡稱本館)場地,以提供各界(不包含政治活動)辦理演講、展演、研討會,特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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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場地借用者,應填具申請書,經本館同意後,應於十日前至出納組繳納場地及設備費。其收費標準詳如附表一。 |
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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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程序經核准後,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因素可申請無息退還繳交費用外,餘不得無故或藉故申請延期或退費。 |
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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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同意借用之場地如因館方有特殊需要時,得停止出借或改期借用。借用者不得異議或要求賠償。 |
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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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之場地若需復原費用時,借方應與本館視實際需要共同議定並繳清之,其場地借用者於借用期間舉辦各項活動,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本館督促即刻改善無效時,本館得立即停止其使用權並報請校方依法處理之:
一﹑違背政府法令暨學校規定。
二﹑損及本館建築與設備。
三﹑影響本館及周遭環境安寧。
四﹑使用事實與申請內容不符。
五﹑將本館場地私自逕行轉借。
六﹑其他有違社會善良風俗與校園安全之事件。 |
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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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借用者辦妥申借手續後,因故放棄借用時,已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但若因借用者應負場地整潔與安全之維護,如有人員傷亡,本館概不負責。歸還前請將場地復原。 |
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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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內之器材、設備、用電等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搬動或架設,如因需要必須變動,應事先徵得本館同意,若有損壞,應照價賠償或負責修護。 |
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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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
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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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本館館務會議、院務會議及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佈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