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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農業陳列館

場館借用租借辦法

【農業陳列館—場館借用租借辦法】

本辦法經

民國87年3月24日第2049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93年12月28日第2370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102年1月8日第2745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有效管理與充分利用臺大農業陳列館(以下簡稱本館)場地,以提供各界(不包含政治活動)辦理演講、展演、研討會,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場地借用者,應填具申請書,經本館同意後,應於十日前至出納組繳納場地及設備費。其收費標準詳如附表一。

第三條

借用程序經核准後,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因素可申請無息退還繳交費用外,餘不得無故或藉故申請延期或退費。

第四條

經同意借用之場地如因館方有特殊需要時,得停止出借或改期借用。借用者不得異議或要求賠償。

第五條

借用之場地若需復原費用時,借方應與本館視實際需要共同議定並繳清之,其場地借用者於借用期間舉辦各項活動,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本館督促即刻改善無效時,本館得立即停止其使用權並報請校方依法處理之:
一﹑違背政府法令暨學校規定。
二﹑損及本館建築與設備。
三﹑影響本館及周遭環境安寧。
四﹑使用事實與申請內容不符。
五﹑將本館場地私自逕行轉借。
六﹑其他有違社會善良風俗與校園安全之事件。

第六條

場地借用者辦妥申借手續後,因故放棄借用時,已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但若因借用者應負場地整潔與安全之維護,如有人員傷亡,本館概不負責。歸還前請將場地復原。

第七條

場地內之器材、設備、用電等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搬動或架設,如因需要必須變動,應事先徵得本館同意,若有損壞,應照價賠償或負責修護。

第八條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本館館務會議、院務會議及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佈日施行。

【租借程序】

一、查詢檔期、預約場地、填寫申請書(完成繳費手續後,始保留場地):
        1、查詢電話:(02)3366-3973
          2、傳真電話:(02)2362-7788
          3、網址:www.aeh.ntu.edu.tw
二、申請單位請於借用一個月前向本館提出正式書面申請。
三、申請經館方核准後,申請單位應於三日內,依繳費程序繳交場地租借費用,始完成借用手續。
四、繳費之後,一律概不退費,若因天然災害或雙方之其他事故,導致無法如期使用時,本館得與展覽單位,再行協商展期。
五、繳費程序:
           1、 請先至本館核算費用,領取本校繳費單。
           2、 再至本校總務處出納組繳費。
           3、 完成繳費手續後,將通知聯(業務單位留存)送交本館主辦人員。

【費用說明】

本辦法經

民國87年3月24日第2049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93年12月28日第2370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102年1月8日第2745次行政會議通過

空間

收費

新洞廳

4000元/時段

蒲葵廳

3000元/時段

光影長廊

5000元/時段

勤禾講堂

2500元/時段

勤農講堂

4000元/時段

勤學講堂

3000元/時段

 

 

  1. 本館場地借用,以時段為計價基準,每四小時為一個時段,不足四小時,以四小時計。
  2. 使用時間逾時者,需加收逾時費1000元/小時,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
  3. 借用時間如遇夜間時段或例假日,需加收20%之場地費。
  4. 上項費用不含筆電與單槍等設備使用費,如需使用,每時段加收1000元整。另如電子白板等其他相關視聽設備則另行計價。
  5. 本場地費不含場地清潔費及垃圾清運費用。如需清理垃圾,平日每時段加收1000元整,夜間或例假日每時段加收1500元整。
  6. 場地使用單位歸還前請將場地復原,如需管理人員協助準備茶水及整理場地者,應酌付服務費,每時段加收500元整。
  7. 為優惠本校同仁,校內單位以九折計價,生農學院以八折計價,遇特殊情況,敘明理由,經同意後,折扣另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