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吳宜靜 / 臺灣大學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程式設計組幹事
107年度,因應勞動基準法修訂,臺大的約用人員管理辦法也配合進行若干調整。自3月1日起,特休未休畢可選擇當期結算未休假工資,或遞延至下一休假週期使用,屆期未休畢之補休時數,亦可轉換為加班事實發生日時加班倍率之加班費。
相關規定
延長工時申請分為加班費與補休,加班費申請依人事室規則皆陳核至一級主管;補休原可休期間為,加班事實發生日起算6個月內需休畢,經本年度勞資會議協商確認,為節省行政成本與便利同仁申請利用,補休可休期限調整為與特別休假週期一致。而依勞基法規定,屆期未休畢補休,須依加班事實發生日狀況,還原倍率核發,因此差勤系統配合建置申請轉為加班費支領功能。
申請方式
1.登入myNTU後點選到勤差假申請/簽核系統,選擇特別休假/適用勞基法人員。
2.選擇申請作業->加班費請領
3.選擇補休屆期或契約終止加班費
4.申請表上詳列申請類別、核准時數,請依申請類別及時數填入表格內,表格內容請自行加總,並請注意加班事實發生日的類別與倍率。 以205加班費/時為例: 12/8(六)休息日,核准時數11小時,依表格填寫如下, 總計採四捨五入,原計算總額為4245.55,四捨五入後總計金額為4246。
結語
本次變動較大的是補休可使用期間,由自加班發生日起算6個月,改為與特別休假週期一致,需特別注意的是,如果加班日接近特別休假週期,補休將很快的過期。例如,特別休假週期為106/12/1-107/11/30,該員於107/11/29加班核准4小時,此4小時補休將於107/12/1轉至屆期補休轉換加班費的列表,由同仁自行選取印出申報,此時數將無法於107/12/1後以補休的形式進行使用。 如果對於系統操作或是規則有疑問,請參考下方聯絡資訊,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