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訂定本所外籍生招生考試之作業原則,自100學年度起實施。
第一階段
1、應檢附大學學業成績。
2、書面資料審查:含作品、推薦函、研究計畫等,或中、英文能力證明;若書面資料審查
之原始成績未達60分,即不予錄取。
第二階段
1、筆試測驗:中、英文成績,均應達60分以上。
2、口試:若未能在台灣參加,則以電話或網路視訊進行。
錄取標準
1、書面審查、筆試成績與口試成績所佔比例分別為:40:40:20。
2、總成績未達70分者不錄取。
貳、其他未規定事宜,悉依本校外國學生入學辦法、本校學則暨相關規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