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離岸風力發電學分學程設置要點
108.03.26工科海洋系107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109.01.03 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109.06.12 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112.09.12工科海洋系112學年度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112.10.20 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112.10.27 發布修正
第壹章 總則
ㄧ、國立臺灣大學(下稱本校)工學院、理學院、電機資訊學院、工程科學及海洋工程學系(下稱工科海洋系)及能源研究中心為設置離岸風力 發電學分學程(下稱本學程),以因應我國離岸風電產業之迫切人力需求,並培育離岸風電高階工程、規劃、設計、管理、分析等專業人才,依國立臺灣大學跨院系所學分學程設置準則第三條規定,訂定國立臺灣大學離岸風力發電學分學程設置要點(下稱本要點)。
二、本學程以提供跨系所領域以及國內外產學研究之能量為宗旨,並開授離岸風電相關之不同領域專業課程,以因應離岸風電跨領域專業之需。
第貳章 學程委員會
三、本學程由工學院、理學院及電機資訊學院共同開設,能源研究中心及工科海洋系負責統籌執行本學程之相關行政事宜。
四、本學程設離岸風力發電學分學程委員會(下稱本委員會),置委員六至十人,由工學院、理學院及電機資訊學院院長各自推派與本學程專業領域相關之教師組成,任期三年,由工學院院長聘任並自委員中指定一人擔任召集人。
五、本委員會負責本學程之課程規劃、統籌管理申請、招生與修畢之審查及核准等相關事宜。
第參章 課程規劃與學分數
六、本學程課程區分專業選修課程、進階專業必修課程及進階專業選修課程。本學程各課程之名稱與學分數,以每學年本學程網頁之公告為準。
七、本學程學生應修讀至少十五學分,且其中包括專業選修課程至多一門、進階專業必修課程至多一門及進階專業選修課程至少三門。前項規定自一○八學年度第二學期申請者開始適用。
八、本學程學生得向本學程申請選修外校校際選課課程,但以與本校簽訂校際選課合作協議書之學校,且學生提出申請之該學期本校未開設之課程為限。
九、學生修讀本學程之科目課程及學分數是否計入主修系所畢業應修學分數內,由其主修系所認定之。
第肆章 修讀資格與人數限制
十、申請修讀本學程者,應通過本委員會之審核。
未通過審核之學生亦得修讀本學程課程,但各課程之選課名額以具有本學程資格之學生為優先。
本學程課程之其他修讀條件,得由授課教師自行訂定之。
國立臺灣大學系統學校學生(含研究所學生),得申請修讀本學程。
十一、前點第一項之審核,每學期舉辦一次,本學程每年招收人數由本委員會決定之。
國立臺灣大學系統學校學生(含研究所學生),得申請修讀本學程。
第伍章 修業年限、成績與學分計算
十二、本學程學生於本委員會審核通過修讀本學程前,已修畢本學程規定之科目課程或學分者,得檢附該科目課程成績單等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學程申請採計為本學程學分。
十三、經獲准修讀本學程但未修畢本學程應修科目課程及學分即畢業之學生,於畢業後再度於本校就讀時,得繼續修讀本學程,且其畢業前已修讀本學程規定之科目課程或學分,得向本學程申請予以採計。
十四、修讀本學程之學生,已符合所屬學系、所畢業資格而尚未修畢本學程應修科目或學分者,得檢具相關證明並依國立臺灣大學跨院系所學分學程設置準則之規定,向本校教務處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但延長之期限以一年為限,且總修業年限不得超過大學法及國立臺灣大學學則之規定。
申請延長修業期限者及獲准得延長修業期限者,均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如非屬本校學生,不得逕予適用本點規定,應另依所屬學校之規定辦理。
十五、經獲准修讀本學程之學生,於修畢本學程應修科目課程及學分且符合第七點規定者,得檢具歷年成績單及學分學程證明申請表,於畢業前一個月向本學程申請核發本學程修畢證明。
前項申請,經本委員會審核通過並簽請教務長及校長同意後,將核發「離岸風力發電學分學程證明」。
第陸章 附則
十六、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七、本要點經工科海洋系系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