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承攬】 機關與承攬人約定,由承攬人為機關完成一定之工作,機關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予承攬人之契約。 如承攬人依約須指派所僱用之勞工至機關工作場所完成工作者,機關對承攬人所派駐人員,並無指揮監督之權,僅得檢驗工作成果,並依據該成果給付價金。 (摘自「勞動部104.4.22勞動關2字第1040125914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