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教人員子女隨在台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不含研究所)、小學以上學校肄業之正式生(即有學籍者)
- 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註冊之日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 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或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或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不在此限。又未具上開不得申請情形,惟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者,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 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 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 因案停職人員,在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之事實,得於復職後3個月內依規定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補發。其數額應依事實發生時之規定標準計算。
- 留職停薪人員不可申請。惟育嬰留職停薪人員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仍得申請,自99學年度第2學期起發生之事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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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國立臺灣大學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系統輸入申請資料後列印申請表1份。
- 國、中小:免繳驗收據;高中(職)以上:繳驗收費單據(須載明學雜費明細),如係繳交影本或線上列印文件應由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以示負責。又轉帳繳費者,應附原繳費通知單(子女就讀本校者無須繳驗證件,由系統直接查核學籍暨繳費資料)。
- 於本校第1次申請時,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外,無須繳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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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惟行政程序法施行後,如有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同意於申請表敘明事由審查後核發,其期限以10年為限。) |
人事室退撫保險組(第3組)/分機65954
醫學院人事組/2312356轉881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