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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人事室

技工、工友

當要結婚時

1.婚假

相關規定 應備表件資料 辦理時間  承辦單位/
聯絡電話
  1. 給予婚假14日。
  2. 請假得以時計。
附戶籍登入結婚證明 除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延後給假者外,應自結婚之日起前10日起3個月內請畢。 人事室考訓組(第2組)/分機65942、65944

2.結婚補助

相關規定 應備表件資料 辦理時間  承辦單位/
聯絡電話
  1. 補助2個月薪俸額(本俸)。
  2. 結婚雙方同為公教人員,得分別申請結婚補助。
  3. 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結婚補助
  1. 國立臺灣大學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系統輸入申請資料後列印申請表1份。
  2. 已辦結婚登記之戶籍謄本1份。
事實發生3個月內申請。(惟行政程序法施行後,如有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同意於申請表敘明事由審查後核發,其期限以5年為限。) 人事室行政人力組(第5組)/分機65417

3.配偶參加健保

相關規定 應備表件資料 辦理時間  承辦單位/
聯絡電話
  1. 配偶本身無職業者,始得以眷屬身分依附加保。
  2. 外籍眷屬加保須居留滿6個月始可加保。
  1. 填妥「臺灣大學員工健保眷屬轉入轉出申請書」1份。
  2. 戶口名簿影本1份;外籍眷屬加保者,須附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視實際需要隨時辦理。 人事室綜合業務組(第4組)/分機69941~43 
醫學院研發分處/2312356轉288016

 

當嬰兒出生的時候

1.產前假

相關規定 應備表件資料 辦理時間  承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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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懷孕者給產前假8日。
  2. 應於分娩前請畢,得分次申請,得以時計。
第1次申請產前假應繳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或是媽媽手冊之封面影本及內頁醫師註記之預產期,嗣後再申請者,得毋須檢證。 事實發生時辦理 人事室考訓組(第2組)/分機65942、65944

2.娩假

相關規定 應備表件資料 辦理時間  承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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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娩假42日,應1次請畢(可扣除例假日)。
  2. 連續請假10個工作日(含)以上主管職務加給不發。
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開具之證明(證明上應附註預產期)或補附出生證明或已辦妥出生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 事實發生時辦理 人事室考訓組(第2組)/分機65942、65944

3.陪產檢及陪產假

相關規定 應備表件資料 辦理時間  承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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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因陪伴配偶懷孕產檢,或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20週以上流產者,給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得以時計。
  2. 陪產檢應於配偶懷孕期間請畢;陪產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15日(含例假日)內請畢。
陪產檢:孕婦健康手冊影本;陪產:出生證明影本。 事實發生時辦理 人事室考訓組(第2組)/分機65942、65944

4.流產假

相關規定 應備表件資料 辦理時間  承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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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懷孕滿20週以上者,42日。
  2. 懷孕12週以上未滿20週者,21日。
  3. 懷孕未滿12週者,14日。
  4. 流產假應1次請畢。
  5. 連續請假10個工作日(含)以上主管職務加給不發。
附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開具之證明(證明上應附註妊娠幾週) 事實發生時辦理 人事室考訓組(第2組)/分機65942、65944

5.生育補助

相關規定 應備表件資料 辦理時間  承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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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補助2個月薪俸額(本俸)。
  2. 未滿5個月流產者,不得申請生育補助。
  1. 生育補助費申請申請表1份。
  2. 出生證明書影本。
  3. 已辦出生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1份。
事實發生3個月內申請。(惟"行政程序法"施行後,如有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同意於申請表敘明事由審查後核發,其期限以5年為限。) 人事室行政人力組(第5組)/分機65417

6.新生兒參加健保

相關規定 應備表件資料 辦理時間  承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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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夫妻如均以本人身分要保時,請擇保費較低之夫妻一方投保。
  2. 國內出生者出生當日加保;國外出生則須入籍滿6個月加保。
  3. 扣繳出生當月整月保費。
  1. 填妥「臺灣大學員工健保眷屬轉入轉出申請書」1份。
  2. 出生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一份。
視實際需要隨時辦理。 人事室綜合業務組(第4組)/分機69941~43 
醫學院研發分處/2312356轉288016

7.1育嬰留職停薪(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相關規定 應備表件資料 辦理時間  承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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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者,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留職停薪期間,以2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1年。
  2. 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日復職。但其留職停薪屆滿前原因消失後,應即申請復職。
  3. 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之考績(核)、休假、強制休假補助費(國民旅遊卡)、退休、撫卹、保險及福利等事項,依各有關法令規定辦理。請參看人事室首頁留職停薪人員權益專區(教師職員)。
  4. 國科會研究計畫
    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計畫主持人(申請人)及共同主持人之資格需為申請機構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留職停薪期間國科會計畫即停止執行。
  5. 留職停薪期間無法併計休假及退休年資。

育嬰留職停薪表件

  1. 填妥留職停薪申請表1份。
  2. 檢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影本等)
  3. 配偶如同為公務人員,應檢附配偶未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證明文件(如在職證明書)。
符合申請要件時,視實際需要及情形辦理。 人事室行政人力組(第5組)/分機65417
人事室綜合業務組(第4組)/分機69941~43(勞健保)

7.2申請就業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相關規定 應備表件資料 辦理時間  承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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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就業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1. 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子女滿3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2. 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1子女合計最長發給6個月。
  3. 同時撫育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發給1人為限。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表件

  1. 填妥「就業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 育嬰留職停薪證明(如申請書所附證明業經投保單位蓋章,不需另行檢附)。
  3. 被保險人及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
自得請領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7.3辦理留職停薪期間勞健保續保

相關規定 應備表件資料 辦理時間  承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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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留職停薪期間勞健保續保

  1. 勞保續保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仍由雇主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3年繳納。
  2. 健保續保
    被保險人選擇於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保險費按原投保金額等級計算。保險費繳款單由健保局直接寄發被保險人繳納,得遞延3年繳納。

勞健保續保表件(以下均須檢附證明文件

  1. 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申報表
  2.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申請書
  3.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申請書(僅辦理延長續保用)
   

 

當親人過世時

1.喪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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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父母、配偶死亡者:15日。
  2. 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10日。
  3. 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6日。
  4. 曾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5日。
  5. 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公務人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6. 請假得以時計。
訃聞 事實發生時辦理(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人事考訓組(第2組)/分機65942、65944

2.眷屬喪葬補助

相關規定 應備表件資料 辦理時間 承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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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父母或配偶死亡(以未擔任公職者為限):5個月薪俸額。
  2. 子女死亡:3個月薪俸額。
  3. (外)祖父母死亡,以(外)祖父母無子女或子女未滿20歲或年滿20歲無力謀生,因而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為限,補助5個月薪俸額。
  1. 國立臺灣大學婚喪生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系統輸入申請資料後列印申請表1份。
  2. 死亡證明書影本及已辦理死亡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各1份或已辦理死亡登記之戶籍謄本1份。
  3. 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事實發生3個月內申請(惟"行政程序法"施行後,如有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同意於申請表敘明事由審查後核發,其期限以5年為限。) 人事室行政人力組(第5組)/分機65417

3.勞保家屬死亡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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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喪葬津貼。
  2. 所稱父母、子女、係指生身父母、養父母、婚生子女(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或已依法收養之養子女。
  1. 填妥「勞工保險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1份。
  2. 檢附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3. 檢附載有家屬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及被保險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但死亡者為被保險人子女時,須檢附載有死者死亡日期之戶籍謄本;死亡者為養子女時,並需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
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人事室綜合業務組(第4組)/分機69941~43  

4.急難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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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目視申請人需要辦理)
  1. 配偶及直系親屬死亡每一員工最高貸款新臺幣五十萬元。
  2. 夫妻或親屬同為公教員工時,對同一事故以申貸一次及一個貸款項目為限,不得重複申貸。
  3. 還款期間:最長分6年(72期),平均償還本息。
  4. 利息負擔:按郵政儲金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減年息0.025厘計算機動調整。
  1. 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申請表1式3份。
  2. 死亡證明文件。
事實發生3個月內提出申請 人事室退撫保險組(第3組)/分機65951 
醫學院人事組/2312356轉288135

5.眷屬健保退保

相關規定 應備表件資料 辦理時間 承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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眷屬死亡或失蹤滿6個月即喪失投保資格
  1. 員工眷屬健保轉入轉出申請表1份。
  2. 死亡證明文件。
  人事室綜合業務組(第4組)/分機69941~43 
醫學院研發分處/2312356轉288016

 

當子女上學時

相關規定 應備表件資料 辦理時間  承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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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教人員子女隨在台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不含研究所)、小學以上學校肄業之正式生(即有學籍者)
  2. 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註冊之日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3. 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或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或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不在此限。又未具上開不得申請情形,惟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者,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4. 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5. 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6. 因案停職人員,在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之事實,得於復職後3個月內依規定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補發。其數額應依事實發生時之規定標準計算。
  7. 留職停薪人員不可申請。惟育嬰留職停薪人員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仍得申請,自99學年度第2學期起發生之事實生效。
  1. 國立臺灣大學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系統輸入申請資料後列印申請表1份。
  2. 國、中小:免繳驗收據;高中(職)以上:繳驗收費單據(須載明學雜費明細),如係繳交影本或線上列印文件應由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以示負責。又轉帳繳費者,應附原繳費通知單(子女就讀本校者無須繳驗證件,由系統直接查核學籍暨繳費資料)。
  3. 於本校第1次申請時,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外,無須繳驗。
註冊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惟行政程序法施行後,如有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同意於申請表敘明事由審查後核發,其期限以5年為限。) 人事室行政人力組(第5組)/分機65417
醫學院總務分處/2312356轉262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