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留職停薪
- 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
-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6個月為原則。
- 奉准留職停薪之校聘人員,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20日內,或留職停薪事由消失之日起20日內向本校申請復職,但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逾期未復職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由外,視同辭職。
- 留職停薪期間不得與他人另訂勞動契約。
- 留職停薪期間年資不計,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 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之考核、休假、強制休假補助費(國民旅遊卡)、退休、保險及福利等事項,依各有關法令規定辦理。請參看人事室首頁 留職停薪人員權益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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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職停薪表件
育嬰留職停薪
- 填妥留職停薪申請表1份。
- 檢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影本等)
復職
- 本校校聘人員復職申請表。
- 校聘人員復職報到作業單。
- 勞工保險復職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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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申請要件時,視實際需要及情形辦理。 |
人事室行政人力組(第5組)/分機69940、699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