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夢田深耕計畫補助暨獎勵適用對象之其他身分審核標準
111年4月14日學輔中心、校安中心行政組會通過
112年3月15日學輔中心行政組會通過
- 目的:
近年家庭與社會變遷甚劇,立基穩定性的福利規範與裁量往往與實際學生需求產生落差。若裁量標準難與時俱進,則學生可能陷於制度和資源的邊緣處境。
學輔中心執行學生校園生活適應與輔導工作,協助學生輔導需求,依據國立臺灣大學夢田深耕計畫(以下簡稱「夢田深耕計畫」)第三點「經學校審核通過之其他身分」,特制定本標準以供中心學輔同仁評估與裁量。
- 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補助範圍、給付額度與型式,依國立臺灣大學夢田深耕計畫補助規定辦理。
- 特殊輔導需求評估基準:
- 本校在學生,並有下述兩項各款所列情境之一者。
- 家庭所得列計人口中,有以下任一款之情況,使學生陷於經濟不利、生活困頓者。若扣除該成員後之家庭總所得、資產符合夢田深耕計畫第三條所列經濟不利條件者,適用本標準之其他身分:
- 學生之應負扶養義務人失聯無法尋獲、無力扶養或拒不履行扶養義務者。經各縣、市政府社會局訪視評估認定已影響學生生活。
- 學生為法院判決離婚或協議離婚之單親家庭子女,應負扶養義務之一方未履行扶養義務,且已提起民事請求給付扶養之訴者。
- 學生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因受家庭暴力,已申請保護令、完成協議離婚登記或已提起離婚之訴,應負扶養義務之一方未履行扶養義務者。
- 學生未滿二十五歲,因父母離異,其失聯或未共同生活之父或母未提供生活協助者。
- 學生未滿二十五歲,其父母未履行扶養義務,且由祖父母或其他家屬監護或照顧,並有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八條與一千一百十九條所列情況,使學生未受妥善撫養者。
- 學生因下列任一款所列緣故獨立生活而致陷入困頓者:
- 學生受三等親以內親屬家庭暴力,已申請保護令,但應負扶養義務者未履行扶養義務。
- 學生未成年已婚,經民法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與家分離者。受法院判決離婚或協議離婚,應負扶養義務之一方未履行扶養義務,且已提起民事請求給付扶養之訴者。
- 其他上述未明列之情況,經評估後確有需求者。
- 評估依據:
- 學生應依前條第二、三項各款之申請事項,檢附經區公所調解紀錄、法院訴訟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等相關資料佐證。
- 依前條第二項第一、二、四、五款或第三項第二款有關「未履行扶養義務」之規定申請者,須併附衛生福利部社會安全網脆弱家庭相關證明、警政失聯證明或法院訴訟文件資料。
- 依前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三項第一款申請者,須併附保護令、訴狀或其他受家庭暴力佐證資料。
- 學輔中心同仁經面訪或電訪,評估學生確有前條各項各款所列情況,但因故難以取得官方證明文件,必要時得以附件之評估報告表內容出具評估資料,由進行評估之學輔中心同仁審核實情,經學輔中心主任核示,得作為本條第一項所稱之「其他證明文件」。
- 評估程序:
學生提出需求後,由學輔中心同仁依本標準第三、四條規定進行審核,審核結果以附件之評估報告表型式提出,經學輔中心主任核示,提報學務長開列其他身分,協助學生申請符合之夢田深耕計畫獎助方案。
- 特殊輔導需求之時效:
學生第一次申請通過列其他身分後,其身分之存續以一學年(連續之兩個學期)為原則,期滿後學生需求若仍存在,得經重新評估後再行延長,其後每次延長以一學期為限,學期結束後需經評估始能再行延長。
前項所稱「一學年(連續之兩個學期)」,若學生於任一學期辦理休學手續,則其他身分止於休學開始日,復學後需重啟評估程序。
- 申請者須負法律責任,若經審查發現身分不符或資料偽造,本校得取消其獎助資格外,並得追回獎助。
- 每學期結束,學輔中心統整使用人數與服務概況,依輔導期程進行相關評估或結案工作。
- 本標準經學輔中心行政組會通過,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