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學程前|進入本學程前,學生於本校所修讀並及格之本學程開設科目,可採計為本學程學分。
進入學程後|進入本學程後,本校學生已符合本學系、所畢業資格而尚未修滿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得向教務處申請延長修業年限,至多以一年為限,但總修業年限仍應符合大學法修業年限及本校學則規定。
未完成學程|已具本學程修讀資格而未完成本學程要求之學生,若進入國立臺灣大學系統學校之研究所,得逕續完成本學程之修課要求。
修畢本學程|完成本學程修業規定後,學生應於成績確定後,畢業前一個月主動檢具歷年成績表,並填寫學分學程證明申請表,送交本學程委員會(由土木系或城鄉所辦公室收件轉交)申請核發學分學程證明(檔案請參考下方「相關檔案」之附件)。經本學程委員會審核通過,簽請教務長及校長同意後,核發「建築設計學分學程」修習證明。
學分|本學程應修習至少二十三學分,其中必須包括必修課程十七學分,以及選修課程六學分。
必修|建築設計(一)、建築設計(二)、建築設計(三)、建築設計(四)需依序修習,除建築設計(一)外,所有建築設計課程必須修習並通過前一門建築設計課程始得修習,不可跨序修課。以下為本學程必修課程,括號內為學分數。
必修課程|建築導論(3)、建築設計(一)(3)、建築設計(二)(3)。建築設計(三)(4)、建築設計(四)(4)
選修|選修課程必須自「建築技術」與「建築人文」兩大領域中,每個領域至少選修一門,由本學程協調各相關系所開設供學生修習。以下為本學程目前認可課程,括號內為學分數。
建築技術領域|空間設計入門(3)、建築物理與永續設計(3)、建築結構行為與系統(3)、BIM技術與應用(3)、建築環境控制(3)、永續綠建築(3)、建築計畫與設計準則(3)、BIM導入工程實務個案研究(3)。
建築人文領域|人與環境關係導論(3)、建築實務與其本質(3)、設計方法論(3)、當代建築(3)、當代亞洲的後殖民空間再現(3)、現代主義與戰後台灣建築(3)、都市設計(3)、建築設計(五)(4)、建築設計(六)(4)
備註1|學程學生如於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建築系修習並取得建築設計(一)與建築設計(二)課程學分者,得申請免修本學程必修之建築設計(一)與建築設計(二)課程,惟每申請免修一門建築設計課,須加修(含設計方法論在內)一門學程規定之選修課程。
備註2|配合申請學程作業流程,已修習並取得建築設計(一)與建築設計(二)課程學分者仍需依規定申請學程,並於開學第一周出席建築設計(一)課程,參加該課程之面試甄選,後續經建築設計學分學程委員開會決議討論是否符合錄取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