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一、基於社會設計工程(social designeering)之理念,強化跨領域綜合學習與介入性實作之能力,培養兼具環境感受力、空間思辨力、設計實踐力、社會介入力之建築設計人才,故依本校跨院系所學分學程設置準則,成立「建築設計學分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
二、本學程由工學院建築與城鄉研究所(以下簡稱城鄉所)、土木工程學系(以下簡稱土木系)、生物資源暨農學院生物環境系統工程學系共同參與。
第二章 學程委員會
三、本學分學程之行政管理由城鄉所和土木系共同辦理,並由城鄉所和土木系之相關教師,組成建築設計學分學程委員會,規劃及處理本學程相關事宜。
四、本學程委員會成員由開課系所推薦之教師七至九人組成,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五、本學程委員會之執掌如下:
(一)學程內各課程與要點之規劃與修訂。
(二)審查與處理學生之各項申請案。
(三)處理教務處交議有關本學程之各項事宜。
(四)其他與學程相關事務。
六、本委員會由召集人負責召開,原則上每學期至少一次。
第三章 課程規劃與學分數
七、本學程應修習至少二十三學分,其中必須包括必修課程十七學分,以及選修課程六學分,選修課程必須自「建築技術」與「建築人文」兩大領域中,每個領域至少選修一門。
八、本學程之必修與選修課程名稱及學分數,參見本學程網頁公告。
第四章 修讀資格與人數限制
九、國立臺灣大學系統之學士班二年級(含)以上及研究所在學學生,均得申請修讀本學程。學生申請修習本學程時,須至本校學分學程線上申請系統列印申請表,並檢附歷年成績單一份,經就讀系所主管同意後,將申請資料送至本學程辦公室。經本學程委員會審核後,公布錄取名單。
已具本學程修讀資格而未完成本學程要求之學生,若進入國立臺灣大學系統學校之研究所,得逕續完成本學程之修課要求。
十、本學程招生事務每學年舉辦一次,於上學期初辦理修習學程申請審核,每次招生名額以十二名為上限。
第五章 修業年限、成績與學分計算
十一、修讀本學程之本校學生,已符合本學系、所畢業資格而尚未修滿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得向教務處申請延長修業年限,至多以一年為限,但總修業年限仍應符合大學法修業年限及本校學則規定。
十二、學生進入本學程前,於本校所修讀並及格之本學程開設科目,可採計為本學程學分。
十三、學生完成本學程之修業規定,應於成績確定後,畢業前一個月主動檢具歷年成績表,並填寫學分學程證明申請表,送交本學程委員會(由土木系或城鄉所辦公室收件轉交)申請核發學分學程證明。經本學程委員會審核通過,簽請教務長及校長同意後,核發「建築設計學分學程」修習證明。
第六章 附則
十五、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六、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