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一、申請資格:
(一)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來臺就學之本校大學部僑 生且家境清寒者,得申請本助學金。但就讀2年級以上者,應符合下列資格:
- 前一學年之學業成績平均及格,操行平均成績達 A 以上。如前一學年因故未在學者,應以最近一學年之學業及操行平均成績認定之。
- 未受申誡以上之懲處。
(二)如為研究生、延長修業期間學生或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助學金者,不得申請之 。
二、申請期間:自113年8月19日(星期一)起至9月6日(星期五)下午5時止,線上申請與紙本文件繳交均須完成,逾期恕不受理。
三、申請手續:請至本校「學生財務支援服務系統」(https://my.ntu.edu.tw/fao/login.aspx)線上申請,並檢具下列紙本文件提交予學生事務處僑生及陸生輔導組彭小姐(校總區行政大樓112室)。
(一)獎助學金待交文件列表(由前揭系統完成申請即可列印)。
(二)清寒僑生助學金申請表暨審核標準表(含證件黏貼單)。
(三)經僑務委員會認可單位所開立之清寒證明或其他佐證 文件,文件如非中文或英文版者,應譯為中文或英文。
(四)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須蓋113-1學期註冊章;如無註冊章,則須另行檢附113-1學期在學證明,請至myNTU-epo學習歷程檔-列印在學證明,網址https://my.ntu.edu.tw/,新生可列印時間為9月2日後)。
(五)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通知書或海外高中推薦入學 (單獨招生)錄取通知書影本。
(六)如為2年級以上者,應另行檢具前一學年或最近一學年之全年成績單正本。請至註冊組申請或機器列印,不接受「成績通知單」及「myNTU查詢之成績紀錄」。
(七)操行成績證明書(請至myNTU獎懲系統下載)。
(八)轉學僑生應另行檢具原就讀學校之轉學證明書或肄 (修)業證明書,以及前一學年或最近一學年符合申請標準之成績證明。
四、教育部清寒僑生助學金入選名單前60名,將由僑生及陸生輔導組主動提送至生活輔導組申請本校之希望助學金,經審查委員會審議決議後,由生活輔導組另行通知希望助學金核定結果並進行撥款事宜;有關希望助學金僑生補助內容,詳見生活輔導組網頁:https://reurl.cc/1vNEQ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