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同學除 1) 個人基本資料表及「學生申請應繳文件」(詳見希望出航"附件4-學生申請應繳文件"),請另外再附上: 2) 中文歷年成績單及 3)讀書計畫,謝謝。
(詳請見附件連結)
如有任何問題,請與國際處承辦同仁聯繫。
國際處 張惠琪 Kiki Chang (Ms.)
T: +886 (0)2 3366 2007 ext346
E: hhjung@ntu.edu.tw
參考校資訊:
今年度,國際處辦理的出國交換獎學金在設置上有些變動。除了原有的「教育部學海惜珠計畫」外,新設置「國立臺灣大學出國交換學生獎學金」用以獎助優秀學生,並將「教育部學海飛颺計畫」納入,使總體獎助名額提高;以及,修正「國立臺灣大學希望出航獎學金」,改為獎助經濟及文化不利學生,以上皆適用於110學年度之後出國交換的學生。
有意出國交換的學生,國際處以下先說明「國立臺灣大學出國交換學生獎學金」及「國立臺灣大學希望出航獎學金」申請事宜,鼓勵同學參與申請。
110學年度(2021/2022年度)國立臺灣大學出國交換學生獎學金
一、申請資格:
通過本校各學院、系、所、中心辦理之出國交換學生甄選錄取,預計於110學年度出國交換一學期及一學年者(不含在職專班及雙聯學位生)。
二、獎助名額:
由各學院自行遴選院、系、所、中心交換學生,排列優先順序,至多3名,為正取1名及備取2名。
三、獎助金額:
依獎助額度表(附件一)辦理,該表中未列之交換學校所在國家,由國際處另外訂定之。
四、申請方式:
請各學院於110年3月30日前,將「學院預計推薦學生一覽表」(附件二)紙本文件,公文交換至國際事務處。另將「學生個人基本資料表」(附件三)電子檔寄至本獎學金承辦人張惠琪小姐之電子信箱huichichang@ntu.edu.tw。
五、審查方式:
由審查委員會審議之。
六、錄取名單公告時間:
預計於110年4月30日前公告於國際事務處網頁,並個別通知學院承辦人與錄取學生。
七、獎學金領取規定:
(1) 每位學生可同時申請多項校內出國獎學金,惟僅限領取一項獎學金,有排他規定者,從其規定。
(2) 若錄取學校有提供獎學金,限領取該校獎學金;若本獎學金獎助金額高於該校獎學金,持相關證明後由本獎學金補足差額。
(3) 獎學金領取優先順序:
(一) 學海惜珠
(二) 錄取學校獎學金
(三) 限定國家、地區、領域之獎學金
(四) 臺大出國交換學生獎學金、臺大希望出航獎學金
八、獲獎學生義務:
(1) 獲獎學生及其保證人須於出國一個月前完成與本校簽訂行政契約書,並應遵守契約之規定;如未簽訂,則無法領取款項。
(2) 獲獎學生於錄取學校研修期間,須參與該校舉辦之海外教育展,積極宣傳臺大及各項學生交流計畫;於交換期結束後,亦須參加當年度「國立臺灣大學海外教育展」,介紹研修學校及分享海外學習經驗。
(3) 獲獎學生須於交換期結束後兩個月內,提交研修心得報告、正式修課紀錄∕成績單及其他核銷應備文件。未繳交者,則其所領之獎學金應於交換期結束後三個月內全額繳還本校。
(4) 獲獎學生如有退學、休學、不返國接續完成學業或未遵守原同意之交換期而擅自提早返國者,則其所領之獎學金應於交換期終止後二個月內全額繳還本校。
(5) 未獲入學許可或未按時入學者,獎學金錄取資格隨即取消,無法保留。
九、如遇天災、戰爭、罷工、動亂、疫情等不可抗力或非可歸責於本校之事由,導致無法或延遲出國交換,影響獎學金領取權益,國際事務處保有應變處理之權利。
十、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規及國際事務處之公告辦理。
110學年度(2021/2022年度)國立臺灣大學希望出航獎學金
一、申請資格:
通過本校各學院、系、所、中心辦理之出國交換學生甄選錄取,預計於110學年度出國交換一學期及一學年(不含在職專班及雙聯學位生),且符合以下任一種身分者:
(一) 經濟不利學生(符合下列兩類任一者即可):
- 領有政府核發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證明者。
- 家庭總所得收入(新臺幣)同時符合以下規定者:
(1) 家庭總收入全年未超過80萬元。
(2) 家庭利息所得全年未超過1萬元。
(3) 家庭營利所得全年未超過5萬元。
(二) 文化不利學生:
- 三代家庭無人上大專者,例:學生之曾祖父母、祖父母及父母皆無人上大專。
- 新住民及其子女。
- 原住民。
- 符合上述三類任一者,且家庭總所得收入(新臺幣)須同時符合以下規定:
(1) 家庭總收入全年未超過120萬元。
(2) 家庭利息所得全年未超過1萬元。
(3) 家庭營利所得全年未超過5萬元。
(三) 非中華民國籍學生,持有國籍所在地當年度政府機關出具清寒證明/低收入戶證明/免繳稅證明者。
二、獎助名額:
由各學院遴選符合經濟及文化不利身分之院、系、所、中心交換學生,排列優先順序,至多3名,為正取1名及備取2名。
三、獎助金額:
依獎助額度表(附件一)辦理,該表中未列之交換學校所在國家,由國際處另外訂定之。
四、申請方式:
請各學院於110年3月30日前,將「學院預計選送學生一覽表」(附件二)、「學生個人基本資料表」(附件三)及「學生申請應繳文件」(依附件四辦理)等紙本文件送達國際事務處。
五、審查方式:
由審查委員會審議之。
六、錄取名單公告時間:
預計於110年4月30日前公告於國際事務處網頁,並個別通知學院承辦人與錄取學生。
七、獎學金領取規定:
(1) 每位學生可同時申請多項校內出國獎學金,惟僅限領取一項獎學金,有排他規定者,從其規定。
(2) 若錄取學校有提供獎學金,限領取該校獎學金;若本獎學金獎助金額高於該校獎學金,持相關證明後由本獎學金補足差額。
(3) 獎學金領取優先順序:
(一)學海惜珠
(二)錄取學校獎學金
(三)限定國家、地區、領域之獎學金
(四)臺大出國交換學生獎學金、臺大希望出航獎學金
八、獲獎學生義務:
(1) 獲獎學生及其保證人須於出國一個月前完成與本校簽訂行政契約書,並應遵守契約之規定;如未簽訂,則無法領取款項。
(2) 獲獎學生須於出國交換期開始三個月內,提交一份交換學習及生活説明,經學校轉交捐款人。
(3) 獲獎學生於錄取學校研修期間,須參與該校舉辦之海外教育展,積極宣傳臺大及各項學生交流計畫;於交換期結束後,亦須參加當年度「國立臺灣大學海外教育展」,介紹研修學校及分享海外學習經驗。
(4) 獲獎學生須於交換期結束後兩個月內,提交研修心得報告、正式修課紀錄∕成績單及其他核銷應備文件。未繳交者,則其所領之獎學金應於交換期結束後三個月內全額繳還本校。
(5) 獲獎學生如有退學、休學、不返國接續完成學業或未遵守原同意之交換期而擅自提早返國者,則其所領之獎學金應於交換期終止後二個月內全額繳還本校。
(6) 未獲入學許可或未按時入學者,獎學金錄取資格隨即取消,無法保留。
九、如遇天災、戰爭、罷工、動亂、疫情等不可抗力或非可歸責於本校之事由,導致無法或延遲出國交換,影響獎學金領取權益,國際事務處保有應變處理之權利。
十、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規及國際事務處之公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