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由對宜蘭、雲林兩地“六輕”案社會過程的比較,本文檢討了地方社會運動、資本投資策略,以及“地域性的效果”,來具體說明石化工業與地方發展之間複雜的動態過程。我們初步的結論是地方態度的迥異,關鍵在於地方政府能否形構不同的地方發展計劃,以及不同的計劃所形成共識差異。我們也指出在前一階段的發展計劃中空間分工的位置-地方在區域或不同尺度的生產循環體系中所扮演的角色,相當結構性地決定了新共識的內容。兩個地方政府在針對地方危機中,各自發展出一整套空間發展的歷史性計劃;在現階段的台灣社會中,這一計劃往往是以土地商品利益為核心,而這也影響了六輕計劃在不同地方所面臨的抗阻的大小不同。 簡言之,本文指出地域性是空間分工中的社會-空間單位,它是地方社會關係的表現,也具備了能動性。而地方政府、地方利益集團、地方社會團體所形成的地方行動者之決策核心與過程,對空間意義的界定與再界定,往往體現爲團結內部、抵制對手的空間策略,這也是理解六輕投資案所造成的事件之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