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數年來,若干政府部門均已投下鉅資建立各種不同性質的地理資料庫,如何促進這些地理資料庫之利用以發揮其應有之價值,甚至藉資料之出售以回收部份成本,為許多政府官員與學者共同關心的問題,而法制基礎之建立即為地理資訊公開化之必要步驟。本文之目的在於介紹地理資訊公開化相關的若干法律觀念,探討其法制化必須考慮的政策因素,並以台灣省建設廳所建立的環境地質資料庫為例,分析其法制化之可能方式。此外,並就資訊公開化與資訊都市理念(空間資訊化)之間的關聯性加以探討。